1、若
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因素导致确实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对相关财产进行核实查证,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由人
民法院协助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2、基于申请执行人的依法申请书或者人民法院基于司法权力而下达的强制命令,要求
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情况报告材料,并向其发出正式的“财产状况报告令”文件。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必要再次要求被执行人据实报告财产状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放新的“财产状况报告令”。
4、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经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相应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展开调查询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