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宅基地仅可供本村村民享有。若子女户口已迁出,便不再拥有本村宅基地的权益。当子女户口迁出之际,倘农村父母不幸离世,父母生前拥有的宅基地则须由村集体予以收回。但需注意的是,若宅基地之上已有房屋存在,子女仍可依法
继承,无论其户口是否仍保留于本村之内。在此期间,房屋所占范围内的
宅基地使用权可延续至房屋自然消亡为止。对于原本为农村居民,子女因就业等原因转变为城镇人口的情况,在农村父母离世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归还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若房屋尚存,则该房屋作为个人私有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允许由房屋
继承人继续行使。若继承人有意处置房产,可选择将房屋作价转让予土地所有人,或者出售给具有正式户口、急需用地建房或尚未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同时前往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此外,继承人亦可依法将房屋租赁,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