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纳税人需依据相关政策
法规自行核算应缴纳税款之数额,且须将相应金额一次性全额缴纳至
印花税专项账户中。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依据应纳税凭证的属性,以相对应的比例税率或计件定额为基础来计算应缴纳税额。而对于具体税率与税额的核定,应遵循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录中所载明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于应纳税额未达到一角者,可予以免除印花税;若应纳税额超出十分之一,但未达百分之五者,则无需进行计算;若应纳税额超过百分之五,则需按照百分之十的税率进行计算并缴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