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款以及第三百八十六条款之规定,
受贿罪之构成必要条件包括
国家公职人员运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对于受贿罪的惩处,则需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其情节予以确定。现金受贿作为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一种形式,若国家公职人员在收取现金过程中,利用了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且为他人谋求到了利益,那么此种行为便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现金受贿是可能构成受贿罪的。然而,在实际事件中,是否构成受贿罪仍需结合具体事实情况和相关
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受贿行为是否与职务便利存在关联性、是否确实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受贿金额的大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情节等等。倘若现金受贿的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
立案标准,同时又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国家公职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受贿行为,那么现金受贿便可被判定为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