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范,关于
网络诽谤罪的
立案准绳,必须考虑以下几个要点:首先,
行为人为否通过互联网进行了直接的污蔑或编造虚
虚假事实以诋毁特定个人或团体。其次,这种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已经达到“
情节严重”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涵盖但不仅限于诽谤言论的恶劣性质、诽谤行为的广大范围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严
重伤害等因素。最后,是否存在受害者的控告。根据本条款,诽谤罪属于需由受害者提
起诉讼的
犯罪类型,除非其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若受害者向人
民法院提出控诉,但由于
证据收集困难,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受害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公安机关仍可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展开调查工作。总而言之,网络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须综合考量具体案件的事实真相与情节严重程度,同时兼顾受害者的控告与证据提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