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各地方人
民法院审判
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均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的
审理期限;如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变更了
管辖权,那么该案的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另外,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也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对于
盗窃罪的判决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产生差异。若案件较为简单,不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可能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然而,若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上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判决时间可能会相应地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