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文规定,涉及到有关
拐卖妇女、儿童罪责的惩治尺度,并不以
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为评判标准。此项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无论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否获得经济收益,都必须接受应有的
刑事制裁。具体的惩罚措施如下所示:首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其次,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八种情况之一,那么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被没收
个人财产。更为严重的是,若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程度,则可能会被
判处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全部财产。因此,即便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结合其
犯罪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