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若公民主观权益受到因
法规外
拘留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或者是在严格遵循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与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拘留,然而
拘留期限超出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且在此之后案情出现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等情形,导致
刑事责任无法继续追究下去,那么,受害者将有权利依法申请并获取相应的
国家赔偿。举例来说,假设某位公民遭受了为期五日的
刑事拘留,尽管拘留期限尚未超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限,但是在拘留结束后,相关部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从而终止对该公民的
刑事追责,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这位公民便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反之,如果拘留期限并未超出法定时限,或者虽然超出但并非发生在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无罪判决之后,那么就有可能并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