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所阐述,人
民法院在处理
公诉案件时,其审理周期应在两个月以内结束,最晚不超过三个月。若案情较为复杂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同时,对
保释与开庭日期的规划也需遵守以上述的
审理期限之规定。因此,开庭当日是否会做出判决结果,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审理进程。若案件能够在审理期限内顺利完成审理工作,并且满足判决条件,那么通常会在开庭当日宣布判决结果。然而,若因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导致审理期限有所延长,则判决结果可能会在开庭当日之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