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嫌疑人于拘禁期间长达近5个月仍旧音讯全无,这很有可能是由于侦查工作尚未结束。又或许案件牵涉到了较为繁琐的法律程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如发现采取的
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予以撤销或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已被
逮捕的人员或对其逮捕措施进行变更,则需向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另外,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刑罚,那么
侦查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必须经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实施。倘若案件的确错综复杂,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侦查以及搜集相关
证据。在此种情形之下,建议
家属或
代理人主动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以获取关于案件进展及犯罪嫌疑人具体状况的信息。如认为拘禁措施不当或超过法定时限,可依法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或请求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亦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更为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