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
诉讼程序中,
传唤和
拘传的时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而
拘留则可持续最长达三十七日;
至于
逮捕之后的
羁押期限则应与
办案期限保持同步进行。在侦查环节中,最长的
审理期限为七个月。在
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
此外,还允许对案件进行两次
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期限,每次的期限仍为一个半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