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物发生问题时,责任应由开发者或承建商来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实施的是总
承包制,那么总
承包方就应对所有的建设工程品质负有完全的责任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总承包方必须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予其它单位,而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则需共同对分包工程的品质承担起
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