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行为均可被判定为偷
逃税款:
首先是
伪造、篡改或者故意隐藏、擅自销毁会计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
其次是在账务收支记录中制造
虚假信息,虚构支出项目,以降低收入数额;
再次是在税务机关已经发出税务申报通知书之后,依然拒绝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四种情况是在进行税收申报时,故意提供
虚假的财务数据;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在实际缴纳了税款之后,通过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已缴纳的税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偷税抗税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一)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