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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所骗财物和合同内容无关算合同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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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31
行为人在缔结合约时,完全不能够履行所签立的义务,又或仅能负担部分执行合同的责任,却仍然与一方或多方达成了远超其实际履行能力的协议,那么这种行为通常表明其订立合同的主要动机是企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产,此种情况便构成了典型的合同诈骗罪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行为人所骗财物和合同内容无关算合同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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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3、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其原来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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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所骗财物和合同内容无关算合同诈骗吗
行为人骗取财物若与合同内容无关,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通常涉及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仍故意骗取对方财物。若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与合同内容无关的欺骗行为,未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则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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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因为组织与参与传销被法院起诉了请问。借贷式诈骗无罪辩护词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关于王平安涉嫌诈骗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平安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平安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平安,对案件事实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文书,通过这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事实已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安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如果对方不是因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诈骗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 (一)、被告人王平安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根据本案中所有报案人的陈述,他们均是听说从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法人王平安手上能买到手续齐全的渣土车,并且相信王平安的关系多,又长期经营有一家自己的渣土车车队,而主动找到王平安交钱希望能从其手中买到手续齐全的渣土车的,王平安收了他们的钱后均出具了收条。虽然交款人所交钱数不等,但是除少数不愿提车的人外大多数人都提到了一辆全新的上了牌照的陕汽奥龙渣土车,部分人还实际占有车辆一段时间,除了建运手续外,其他手续均完备。因此,本案中的报案人是基于自己对王平安的了解和信任而主动交钱给王平安的,王平安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二)、根据起诉书查明的事实,王平安与50多名出资人商议,由这些人按照每辆车包含购车款、办理营运证、垃圾清运手续费、保险、加装GPS等费用共计36万元出资,王平安承诺为其购置渣土车并在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获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后,车辆挂靠在车队名下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盈利,而且部分购车人还与王平安签订了《入股协议书》,以新购置的陕汽奥龙自卸车入股,成为咸宁运输车队的股东,购车人享受车队垃圾清运经营收益。这一客观事实说明出资人当初给王平安交钱的目的是为了和王平安的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合作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以盈利,实际上属于商业投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王平安收到钱后,确实购置了车辆并且向西安市市容园林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一直在为当初的承诺在努力,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所收取的钱款。 二、被告人王平安始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王平安收到钱之后,给每个人都出具了购买奥龙自卸渣土车的车型标准和收款条,每个交钱的人都提到了一辆全新的渣土车,包括钱没交够的人,而每辆车的裸车价格都在26万左右,办完保险、上完牌照每辆车的花费大约是33万元左右。全额交款36万元的只是一部分人,王平安将所收取的钱用于购车以及开办停车场,不但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而且自己还要垫钱。 (二)、王平安也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承诺,积极地努力为这些渣土车办理建运手续。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王平安于2013年8月、2014年3月曾向西安市市容园林局提交办理建运手续的所有相关申请材料。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对新资质企业的准入审核标准》的相关规定,王平安经营有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捷诚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西安捷胜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三家企业,王平安的车队符合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资质所需具备的条件,是有获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可能性的。至于中间迟迟办不下来,这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问题,但是王平安一直在积极努力兑现承诺。因此,王平安只是部分承诺未能兑现,并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三、关于中途退车退钱的问题。车买回来之后,由于建运手续迟迟办不下来,车辆无法上路营运,部分人提出要退车退钱,王平安也主动给部分人提出可以退车退钱。因为所收的钱都用于买车,王平安只能想法将车辆变卖,筹措资金,退还了部分人的钱,尚欠的部分给多数人也都打了欠条。因为所购的车辆全部登记在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名下,车辆年审、挂牌均要以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名义去办理,因此王平安作为车队的法人代表有权处分车辆,且只有将车辆变卖才有钱给购车人退还车款。由此可见,在车辆建运手续迟迟不能办理的情况下,王平安应交款人的要求,只能想法变卖车辆以退还购车款,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四、关于借款人董文娟、陈丽丽、侯贵锋、张昊、霍国龙、顔俊鸿向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543000元的问题。 (一)、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杨凌农村商业银行是贷款人,六位个人是借款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保证人,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是抵押人,这四方当事人构成了一个借贷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是担保人的角色,根本不涉及诈骗或者贷款诈骗的刑事法律关系。 (二)、根据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杨凌农村商业银行的8543000元贷款全部发放给了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而根据银行的借款借据这笔贷款又是分批分期发放到了六位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因此这8543000元的贷款究竟去了何处?志恒公司和银行的借据所证明的事实互相矛盾。既然是六位个人借款,贷款为何会发放到保证人志恒公司?银行究竟是如何放贷的?这里面疑点重重。但是能够肯定的是王平安没有收到杨凌农村商业银行一分钱的贷款,因此根本谈不上诈骗该笔贷款或者贷款诈骗。 (三)志恒公司报案称因其替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垫付购车款而遭受损失,但是究竟垫付多少、垫付给了谁没有证据证明。让人更无法理解的是王平安根本不认识志恒公司的任何人,不知道志恒公司给其垫付过购车款,和志恒公司也没有垫付购车款的约定,志恒公司为何会给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垫付购车款。因此,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543000元的问题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平安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贵院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王平安无罪。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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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浏览 2024-09-18
各位律师好,我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范文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的儿子因为被告诈骗被拘留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处以7个月之内的有期徒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权益。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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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包含哪些核心内容
合同主要内容涉及债权债务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关系,以及他们与第三方的交互作用,特别是第三方有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债务人则可将针对债权人的权利转嫁给第三方。
25浏览 2024-06-26
我的哥哥的公司最近没有资金,想要有房子做抵押,咨询一下担保合同无效欺诈的内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担保合同无效欺诈的回答可参考以上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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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包括的内容有什么
合同关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3、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其原来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35浏览 2024-10-14
我姐姐拿着自家里的房产证拿去做了担保,以物担保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样子的的内容?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 贷款抵押人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个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 2.制造厂家:___。 3.型号:___。 4.件数:___。 5.单件:___。   6.置放地点: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 8.抵押期限: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章) 乙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 代表人:___(签字) 地址:___ 地址:___ 银行及帐号:___ 银行及帐号:___ 订立时间:__年__月__日 订立地点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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