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遭受
工伤之后,如果经过治疗,患者的伤势得到了相对稳定的控制,但是仍然留下了残疾并影响到了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此时就有必要对该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定。而这种劳动能力的评定工作应当由用人单位、受伤的职工本人或者是他们的
直系亲属共同向所在地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
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职工工伤医疗方面的详细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3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