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其进项税额是可被抵扣的。若此固定资产同时适用于
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范围、或属于免征增值税(下文将简称为“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领域,那么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便可得到相应的抵扣。这里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是指那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