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行政复议程序通常需要六十个法定工作日来完成。
然而,法律法规中若对
行政复议期限有特殊规定,则应以该规定为准。若因案件情况复杂,无法在既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需经过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