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实际施工人得以依法向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乃至发包人
提出诉讼请求,以发包人为被告进
行权利主张时,
司法机关应按照相关
法规,自动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纳入为本案件的第三方
当事人。依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进行权利主张之际,人
民法院必须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列入为本案的第三人。在法庭调查完成后,确证发包人确实
拖欠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相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之后,才能依据此事实情况,公正地判决发包人在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限度之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