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证销售香烟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要求暂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时依法没收其
违法所得。对于无证销售香烟的行为,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处以
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的罚款。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2.对于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机关将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3.对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行为,行政机关将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人
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
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