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之后的户籍调整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经原
户口所在地批准并同意,可以将
户口迁移回原来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原
户籍所在地;
其次,选择在现任户籍所在地单独设立新的个人户口,与前夫或者前妻各自拥有一个独立的户口本,尽管户口地址仍然相同,但在法律层面已经实现了户口的分离;
最后,如果
当事人不愿迁移户口,也可以选择维持现状,即在离婚后,户口并不需要强制性地进行迁移,而是可以继续留在当前的户籍
登记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当夫妻双方完成
离婚手续时,户口簿上将会被加盖“离婚”字样的印章以示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