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规定,针对
协议离婚的情况,在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
申请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需共同面对一个为期30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若有任何一方对
离婚决定产生了动摇或改变主意,均可选择撤回
离婚申请,从而使得婚姻关系得以继续保持有效。倘若在这30天的期限内,双方并未能成功领取
离婚证书,那么该离婚申请将会被视为自动撤销。
然而,对于
诉讼离婚的情况而言,此项冷静期规定并不适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
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如果
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