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时,如果双方达成了口头约定,那么这种
口头协议依旧具有
法律效力,除非法律明确要求使用
书面形式进行
合同订立。
按照相关
法规条文来看,
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制定,不仅可以选择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也可以通过谈话、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来实现。
而书面形式则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可以实实在在反映出所载内容的方式。
此外,只要是能以有形的方式呈现出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查阅和调用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都应当被视为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