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车过程中,若发生
意外事故,导致车辆负全部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并不会对所有损失全部进行
赔偿。在保险公司所承受的理赔范围之内,它将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对于超过这一范围的部分,则须由
肇事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共同为受伤人员的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
交通费用等支付赔偿费用,假设受伤人员需要入院治疗,肇事方还将额外承担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营养费用以及
护理费用。当受伤人员经过残疾鉴定后,如被认定达到
伤残等级,肇事方还需额外承担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失费以及
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