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
投标人属于同一母公司或者其旗下的若干个
子公司的范畴之内;
其次是同一人持有涉及两户及其以上企事业单位资料并参与到投标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再者就是中标的一方同时采用诸如“协作费用”之类的名义,向与其相关联的多个投标人分别转移资金的事实;
此外还有一种状况是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来自于同一个机构内部;
最后,当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活动,或者招标单位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等等,也被视为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