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工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则按照不低于合同中约定
劳动者职员岗位相对应薪资标准进行评估。
反之亦然,若依据
集体合同(关于
工资方面的集体协议)所决定的数值超过了以上劳工合同标准,那么就以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数值为准。
(二)若劳工合同与集体合同(包含工资相关部分)均未曾对此有所约定,即可由雇佣方与劳动者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以确定,协商达成的结果须经双方认可并签约成为正式的工资集体协议。
(三)如果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没有达成任何有关薪酬的约定,那么请假期间的工资计算基础将一律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正常出勤期间每月总工资的70%作为参照。
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的请假工资基数必须满足当地
法规所规定的
最低工资水平。
在遵循以上原则确立工资基数之后,我们还需要明确知晓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分母概念——此即计薪日;
它是指国家根据规定制定的一种制度工作日再加上
法定节假日的合称。
首先,对于
病假的工资计算,其所涉及到的职工工资(应当严谨地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应当等同于该员工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实际获得的工资总额的70%。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