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授权文件,农村水田被征收一亩土地的具体
赔偿标准是由该机构依据法律程序予以审批确定的。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必须妥善安置农田
承包者,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
赔偿款,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款项、各类农作物生长附加物的赔偿、青苗赔偿等各个方面的所有适用的
征地补偿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