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中标主体为总公司,而在中标之后选择
委派分公司负责签订了相应的合同,这在法理上是被许可的。
按照现行
法规,已中标的单位有权委派其分公司代为签订相关合约,但中标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将已获得的中标项目转包给其他集团或公司,同时亦不可对中标项目进行肢解后再行转让。
此外,所有涉及到该项目的实际工作皆应由中标主体所属的本公司,抑或是经其授权的相关分公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