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次数内驾驶顺风车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予以理赔。这主要是由于顺风车被视为一种既具有环保效益又具备节能价值以及出租特点的出行方式,是一种成功实现共享经济理念的实践形式。因此,顺风车并非以营利为其主要目的,而是一种非商业性质的行为。基于此,保险公司有义务对顺风车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相应的
赔偿责任承担。
《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