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付款期限的安排,我们将遵循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明确规定;
若
当事人双方对于付款期限未进行具体约定或存在模糊表述时,以下几个关键时期将被视为应支付款项的时段:
(1)在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给对方的情况下,以交付日期为准;
(2)如果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作为应付款的起算点;
(3)若建设工程仍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亦未进行结算,那么应付款的起算点即为当事人提
起诉讼的日期。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