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相关规定,
拆迁所涉及的
安置房过渡期费用的具体数额应依实际情况而定。
针对住宅性质的房屋来说,若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且
逾期时间未达六个月(包括第六个月)的,则需按照月份数递增0.5倍临时性安置补贴费。
而对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而言,若超出了约定的过渡期限,则临时性
安置补助费在不违反
拆迁协议所确定的标准或者评估机构所判定的标准的前提下,仍可以照常发放给被征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在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如果依照法定标准支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起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为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