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施行的
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各级别质量验收均需遵循达到合格标准这一准则。
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下,工程方可被评定为合格:
首先,检验批次的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的质量须经抽验均能满足合格要求;
(2)具备完备的施工操作依据以及详实的质量检查记录。
其次,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分项工程中所包含的所有检验批次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中每一个检验批次的质量验收记录都必须完整无缺。
再者,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所包含的所有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无缺;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以及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中涉及到安全及功能性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也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最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中所包含的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无缺;
(3)单位(子单位)工程中所包含的所有分部工程中涉及到安全和功能性的检测资料应完整无缺;
(4)对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也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
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