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诉讼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案件,每宗需缴纳50元的
诉讼费用;当诉讼金额超出1万元但在10万元以下时,则需依据
诉讼标的额乘以2.5%减去200元作为应缴费用;当诉讼金额大于10万元且小于等于20万元时,其应缴费用为诉讼标的额乘以2%加上300元;若诉讼金额位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需按诉讼标的额的1.5%再加上1300元作为应缴费用;而当诉讼金额大于50万元且小于等于100万元时,其应缴费用为诉讼标的额乘以1%加上3800元;当诉讼金额大于100万元且小于等于200万元时,其应缴费用为诉讼标的额乘以0.9%;当诉讼金额大于200万元且小于等于500万元时,其应缴费用为诉讼标的额乘以0.8%;当诉讼金额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1000万元时,其应缴费用为诉讼标的额乘以0.7%;当诉讼金额大于1000万元且小于等于2000万元时,其应缴费用为诉讼标的额乘以0.6%;
最后,当诉讼金额大于2000万元时,其应缴费用为诉讼标的额乘以0.5%。例如,假设因交通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需向
肇事方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总计索赔金额为30万元,那么,针对这笔高达30万元的
诉讼请求,我们应该缴纳多少诉讼费用呢?答案是:
30万元乘以1.5%再加上1300元,即5800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