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备同样价值的财产同时向两位或多位
债权人提供
担保,在
抵押物被拍卖或者变卖后所获得的当期款项,关于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依次应如何排列,法律明确规定如下:若该
抵押权已事先进行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则依登记完成的时间顺序确定其偿还额度;反之,若一项抵押权已经登记,而另一项并未履行有关登记程序,那么前者将具有优先于后者的受偿权力;
再者,如若所有抵押权均尚未实际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则需按债权人各自的借债比例依次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
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