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资双方在劳动
合同有效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替员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
试用期不仅包括在整个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而且属于其自然延伸部分。
为此,对于正在履行试用期的用工而言,用人单位同样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为其及时、充分地办理好社会保险事务。
这里需强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果
劳动合同中仅仅规定了试用期这一部分条款,而未涉及其他实质性的内容,那么该试用期将无法被认定为设立成功,换句话说,仅有的试用期实际上应视为
合同期限本身。
由于试用期本就是合同期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孤立于合同期之外的另一阶段,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间,参保事宜亦不容忽视。
再者,保障员工利益乃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职责,并不能因任何原因而违反,即便是员工本人表示无需投保亦不可违。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