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婚前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所提供的
个人财产,原则上无法由单方转变为双方共有之物。
然而,若有特殊约定或
赠予行为的出现,则部分婚前财产可通过此两种途径实现转化。
(1)赠予的条件。
普通商品一旦交与对方,便已完成赠与过程。
然而,对于汽车及房产此类具有重大价值的财物来说,只有到达完成
产权登记手续这一重要环节,才有可能确认为有效赠予。
而在此过程中,如果
赠与人意图撤销其赠送,他有权在登记未更改之前行使
撤销权。
然而,经过
公证处公证过的赠予是不能进行撤销的,因此,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提前进行公证程序。
(2)约定的实施。
即双方可以采纳协议、合约等书面文件的形式,将某方的财产划至另一方名下。
这样的约定在双方签署之后即可产生法律效应。
在协议达成后,为了避免任何变故,应当尽快依据协议内容,尽可能地完成各项义务,如办理房产、车辆登记
过户手续,以及银行账户存款结算等事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