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
离婚问题时,所涉及到的权益范围仅仅局限于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而父母对子女的财产并无处置权利。
具体来说,父母在
离婚过程中,不可擅自分隔子女名下的财产,包括为其购置的各种保险产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财物归属并不包含婚后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产品在内,因此,在离婚条件下,夫妇均无法在这些财产上施加任何分隔行为。
双方如有意愿,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就所有收入及事先协商好的
个人财产做出规定;
若未作划分,则法院将依据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基本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这并不代表父母可以任意处置子女的财务,即不能处分子女名下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