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工作前三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辞职申请,从而单方面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
另外,对于
试用期内的员工而言,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若用人单位存在未能及时且足额支付
员工工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时,劳动者同样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