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违返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行为,在执行职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公民
个人信息,未经许可而以售卖或提供给他人等方式进行处理者,将会遭到更为严格的
处罚,这是基于前述条款的规定所作出的加重惩罚措施。
此外,对于那些采取偷盗、侵入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当单位涉及到前述三项
犯罪时,将对其实施罚款的
行政处罚,同时还需对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
责任人依据各自涉及的条款进行相应的惩处。
由于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该种罪行已被废除,并将其改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调整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