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
首先,在
承包期限之内,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乡村集体组织无权力随意收回承包给农户的土地。
其次,当承包期结束后,通常情况下亦不允许强制收回农户所承包的土地。
然而,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去世、户籍迁移以及承包人主动提出归还其承包的土地等,村集体组织方可考虑收回已发包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