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承运人本身之过失导致航班在其起飞地机场被取消,承运人须向受影响的旅客提供餐饮或住宿等便利措施;
如遇
不可抗力因素引发航班在起飞地机场被取消,则承运人应全力协助游客服安排相关餐饮及住宿事宜。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
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
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