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对
行为人进行
减刑处理:
首先是行为人未达到认真遵守监狱纪律规范,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具有反映悔过自新之表现等减刑相关必备要求者;
其次是对于行为人涉及
贪污犯罪或者受贿
犯罪的案件,法院在已经作出判决并确定将其处以
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可能会做出在其二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将
有期徒刑改为无期
徒刑,并且在其未来生命历程中执行监禁
不得减刑的决定。
此外,除非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进行减刑操作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情况也需要特别注意。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三百八十三条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