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的
婚后财产都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依照相关法律规范或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规定,某些特定的财产并不包括在内,即不属于
共同财产之列。
一位配偶因
人身伤害而取得的
抚恤金或补偿款、根据
遗嘱继承或受赠人签订的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属该方所有的产业,再如双方以
书面形式达成共识,宣布某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将仅供
当事人本人所有,这类财产即便在婚姻关系存在之时生成,也应被定性为
私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