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对于损害的
赔偿问题:
当存在个人
劳务关系时,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可促成他
人损害的情况,则该情况应被视为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
此外,假如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了损害,那么依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为关键的是,当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者的不当行为而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伤害时,提供劳务的一方不仅有权利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有权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