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关于婚前及
婚后财产方面的协议及约定时,以下情况下的约定将被判定为无效:
1、协议中所涉及的主题在法律上未能具备应有资格行使裁决权力,或者其所签署的协议并未赋予其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内容违背了现行法律条文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如该协议中明确设定以限制某位协议签订者再次缔
结婚姻关系,或者限制他们享有再次生育的权利等等;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还有其他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