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
汇票的承担者或者
本票的发件人以及
支票的支付方展示并提出还款要求的权力,这是属于第一优先级别的权利,同时也常被称为上位票据权利。
在行使这种付款请求权时,遭受付款责任的主要是主
债务责任人。
《
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
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