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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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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8-01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质押合同会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是当质押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或者存在争议时;
其次,当质押的标的物无法明确指向具体的主体物时;
第三种情形则是应办理质押物相关手续但却未能履行时;
此外,还包括同一个质押物进行重复抵押的行为;
为达到规避法律目的而签订质押合同的情况也是无效的;
当主合同本身属于无效合同时;
当用于设定质押权的财产受到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限制时;
以及当质押物的实际价值处于不可预知且不稳定的状态时也都可能导致质押合同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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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抵押标的物系法律明确禁止进行抵押之物件时,如土地所有权及公立学校等旨在公益用途的事业组织所拥有或支配的教育设施等等。此类情况下,如果抵押人为抵押标的物并无合法处置权限,则此种抵押行为将被视为无效。除此之外,当事人若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设立抵押权之财产作为抵押标的,其相应的抵押协议也会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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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押权无效的情形主要有:抵押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抵押无效;签订抵押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抵押无效;以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如公立学校等的公益设施抵押,抵押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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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质押的申报情形有哪些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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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可能失效的情况,常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抵押物本身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例如土地所有权;其次,抵押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再者,抵押人对于抵押物并无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利等等。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抵押权都将无法在法律层面上产生应有的效力。此外,若当事人选择以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用于设立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则此项抵押行为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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