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遗嘱设立者应具备遗嘱能力,即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方能具有确
立遗嘱之资格。
其次,遗嘱必须忠实反映遗嘱设立者的真实意愿,任何因受到恐吓或
欺诈等因素影响而设立的遗嘱以及假造的遗嘱皆属
无效遗嘱;
若遗嘱遭人篡改,则仅针对被修改部分的内容仍属无效。
再者,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反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以及法律
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随后,遗嘱的形式亦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最后,设立遗嘱只能处置其自身名下合法拥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