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
赃物施行
善意取得制度是有严格限制和要求的,而非绝对杜绝或者理所当然地适用。
事实上,善意取得必须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方可合法化。
比如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中关于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参考,也就是说,当原所有人如果在一设定合理期限之内未能展现出收回盗赃物的意愿,或者虽然提出了归还请求,但是却无法向善意占有者支付相应价格公允的话,那么该盗赃物便应该被视作善意占有者所合法拥有。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