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随迁子女,主要指那些户籍暂未登记于省内或省外乡村地区的适龄儿童及青少年,他们伴随务工的父母前往输入地的城镇区域共
同居住并且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特殊群体。
在此类家庭中,若其父母在当地享有稳定的职业生涯、固定的住宅地址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同时还缴纳了各种
社会保险的话,那么这些家长便可被视为该地的常住居民,而他们的孩子也同样符合随迁子女这一身份认定,其可以依据当地相关的随迁子女政策,有权利在该地就学并参加升学考试。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