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明确规定,针对职工无任何合法合理缘由而频繁的无故缺勤行为,在经过多次恰当程度的警示教育和教训后,仍然未能有效地改善其情况,且持续无故
旷工的天数已经超过了法定上限的15个工作日;
抑或是,在一年之内,累积无故旷工的总时长已经超过了法定上限30个工作日之多,那么该企业将被授权对其应予炒鱿鱼。
因此,在考虑对任何公司员工因无故旷工产生
处罚的决定之前,务必全面细致核查事实真相,收集并核实足够的
证据资料,同时得到来自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正面确认与支持之后,方可做出适当的惩罚决策。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
除名。